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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精神死亡的


作者:姚新勇 来自:世纪中国 http://WWW.YeCao.Net 时间:2004-8-3


  甘怀德先生对朱苏力先生及北大法学院博士复试公正性的质疑,迅速漫延成为一场波及全国的风波。本来对一件事情,不同的人就可能不同的看法,演成风波之后,观点之杂驳更可想而知。但是此事既涉公正与否之辨,而且当事一方又是著名法学家和著名学府的法学院,所以我以为,尽管各种角度的严肃讨论都可能是有益的,但基本的讨论,恐怕可能应该是从基本的法理出发,进行事实与情理的辨析。这样的辨析,虽然文字不会生动,但却可能更为确切地考察中国法律的“理论良心师们”的“存在本质”。7月27日《南方都市报》用了三版的篇幅,对甘德怀的质疑与朱苏力及北大的辩解做了较为集中的深度报导,正好可取之为进行基本法理评判的合适材料。

  “南都报导”所列甘怀德的质疑主要有五条,其中前4条属于程序是否得当的质疑:一,北大为何既不在网上公布复试名单,又不主动电话通知?二,被录取的艾、何两位北大考生,各有一门成绩不达初试达标分数线,为何有资格参加复试?三,复试时没有秘书记录,而由朱苏力既问且记,是否有违程序公正?四,为什么另一复试教师强世功迟到复试现场,而且他根本就没有听到甘本人的回答?应该说这四条质疑是有力度的,具有不可回避性。那么朱先生与北大方又是怎样回应的呢?

  对质疑一的辩解是这样的。北大法学院招生办说,初试结果刚公布时,就通知了甘德怀参加复试,至于具体复试时间因当时还没有确定,所以无法一并告知。另外到了7月15日还没有通知甘,并不算晚,因为据相关教师的记忆,通知另外两个考生比通知甘更晚。至于今年没有像往年那样在网上公布复试名单,是因为忙而疏忽。头一条辩解是有一定说服力的,如果北大法学院或朱苏力真要存心卡甘德怀,按情理一开始就很可能不会通知他了。但其他的辩解就很难住脚了。首先是甘德怀在15日自己打电话问询复试情况,并非北大方主动通知,所以在艾、何与甘之间比较发通知的早晚是否真有意义、合乎逻辑呢?我不清楚北大的具体规定如何,但19号就要复试,可是到了15号还没有通知考生而且是外地的考生,从常理来说显然是比较晚了。既然这么晚都迟迟未发通知,即使退一步排除故意不通知的可能,但也不能排除北大方可能已经忘记通知甘德怀准时来参加复试。第二,不管艾、何两位毕业于北大的考生是否与朱苏力有私交,客观上两考生与甘德怀的信息获取度在此事上是不对称的。作为北大的学生,他们可以通过许多途径很方便地获取相关信息,所以北大是否及时通知艾、何,影响度可能会小得多;而甘作为外省人客观上可能更不容易找到北大的熟人打听相关消息,因此他是否能及时得到通知就非常重要了。例如我们知道,为了让当事人作好充分的准备,法院必须提前多日就要送达出庭通知;而且如果须出庭的人员居住地远近、交通等条件差别较大时,法院也不能不加以分别考虑。虽说博士复试不是法院开庭审案,但在有效提前告知这一点上,两者应该是一致的。第三,北大法学院博士招生办说,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了信箱三种途径通知考生参加复试。甘德怀不可能在当初报考填表时不填写任何通讯方式。但事实是,在7月15日之前,甘未接到过上述任何途径的主动通知,既如此,说什么会用上述方式“一直到通知到考生为止”,就是缺乏有效证据的自辩;而且它还包含着荒唐的成分:请问什么叫会“一直到通知到考生为止”?如果校方根本就不想通知或忘记了通知,难道要在招生工作结束后再通知吗?第四,因为忙忘记了填写网上通知的说法,说通俗点近乎无理狡辩,说得“法律化”点,可能就是用与案情无关的是由来模糊案情,从而达到逃责之目的。如果网上通知复试,北大有明确规定,相关部门或人员无论忙与否,都应填写,“忙而疏忽”岂能免责?

  再看对质疑二的辩解。朱先生说,因为按计划今年他可以招收三名博士生,但只有一人成绩过线,所以法学院调低了参加复试的分数线,并无“硬性”分数线一说。虽然据报导甘先生听了北大研招办的解释后表示可以理解,但我还是有些疑问。朱先生说并不熟悉艾、何两考生,也就意味着他考试前并不了解他们的学术潜力。那么除非这两位考生专业课考得相当出色或者已经撰写出了较优秀的学术论文,朱先生才能发现他们的学术潜力,也才能考虑让她们破格复试、录取,否则就是计划招收十人,也不应当破格。据甘德怀《我的北大考博经历》,艾佳慧女士成绩为英语46,法理学83,法社会学60;而何远琼的法理学成绩没有达到60。如果此说准确的话,艾女士的相关专业课成绩并不足以说明其学术潜力很好,破格复试显然有些勉强;至于何女士连专业课都不及格,更无破格的理由了。朱先生事先既不熟悉、了解艾、何两考生,他们考生笔试专业成绩又未见出色,请问如果这不是招关系生,不就成了随心所欲胡招了吗?招关系生固然违法、可恶,但至少还有逻辑之理,而随心所欲的胡招,那就是荒唐、儿戏了。而堂堂北大,并且是据朱先生所知“没有出现过腐败”招博的北大,竟然轻易就让这样荒唐的事情合法化了!

  朱先生对自己既问又记录的质疑的辩解是:北大法学院没有专职秘书,每年招博“几乎都是自己亲自记录复试情况”。另外据记者调查,北大对此也无明确规定。可以相信这都是真实情况,但习惯、实情,并不能抵消程序欠当的质疑。请问,研究生复试为什么要求做记录?恐怕不太可能是怕参考老师记性差,为其准备当场备忘,然后就可弃之;而应该是为了记载复试的原始情况,以备日后核查。其作用应该近似法庭上的书记。尽管考研复试的严格度或不能与法院庭审相对等,但既然是为了保留档案,那么记录也要追求准确、客观,而主考者既问又记录,客观上就容易出现分神。更重要的是,没有人能够保证主考者的完全公正,所以让第三人记录,就含有制度制约的必要。另外我想北大研究生复试恐怕也是同一专业的考生一起复试吧,那么按常理,朱先生所在的专业,每年不大可能只是他一人招生,应该还有其他博导的考生参加复试。既如此,“几乎每年”都是由朱先生“自己亲自做记录”,岂不意味着,一场复试、一个记录本,就可能出现多人记录的情况?这样一来,记录的准确性不是更要大打折扣吗?若非如此,难道数年来朱先生都兼司本专业博士生复试的“专门记录员”吗?再说尽管教育部、北大,对是否应由专人进行复试记录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具有“中国最神圣学府”之誉的北大,实在不应该如此草率,北大法学院就更不该按习惯跟着感觉走,而且作为一院之长,朱先生完全有能力规范复试记录这一程序。现在他们连身边的这样一点程序的合法性都注意不到,不能主动自改,又怎能指望他们为中国建立良性现代制度,做出真正的贡献呢?

  最后再来看朱先生对质疑四的辩解。他说,“强世功因为临时有事,迟来了20分钟,对甘德怀同学提出的这一异议我们诚恳接受。”但是怎样的诚恳接受呢?朱先生接着又说,“由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并不影响面试成绩的确定。”因为他和另一位参考老师,均认为甘德怀复试不及格。这样的辩解出自一个著名法学家之口真让人吃惊。应该安排多少位教师参加复试,不仅要考虑到投票的差额问题,更含有参考教师相互监督的考虑。从朱先生的话来看,此次复试共有三位教师参考,这是一个不能再少的人员安排了。很简单,不仅三人才能形成最低差额投票数;而且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两人串通作弊要难于三人串通。另外就是假设强世功准时参加了复试,也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完全排除多数人串通作弊的可能。例如前一段时间《新闻调查》就报导过,中国音乐学院本科二胡专业招生时,主考的教研室主人,就串通其他多位教师,硬将考试优秀的学生给“多数”淘汰掉了。只有三名参考教师,就有一人临时晚来,仅此一条就应该判定此次复试不合基本程序,应该推倒重来。而且由此即便不去推论北大法学院研究生复试相当随意、不严谨,至少可以从现有程序的不当肯定朱先生本人对博士复试也不严肃、认真。至于他自认非常严肃、认真,那只是他本人的表白,其可信度就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支持,是不会被法庭采信的。朱教授大概不会不知道,法庭所确定的事实不一定就是原来确实发生过的事件,而一定要是能够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更遑论口头陈述了。

  上述分析已足以说明朱先生们的辩解,是在有意模糊、混淆、回避、减轻程序不当的质疑,然而其策略还不仅止于此。他所采取的另一个策略就是抬高自己的人格并贬低质疑者的道德。例如《南方都市报》记者7月23日采访了朱先生,第一个提问是:“甘德怀考博事件引发了一场对考博制度是否公平的大讨论,如果甘德怀明年再考你的博士,你欢迎吗?朱教授说自己不愿意讲假话,所以明确表示不欢迎。原因是“觉得他不大能正确面对面试的失败。”并说他当初上大学时候,有一门法学理论课考了全班倒数第一,可并没有认为“这就是失败或老师不公。”我们暂且退一万步,相信甘德怀先生的确如朱先生所言意志薄薄弱且好嫁祸他人,朱先生也如已所言那般意志坚强、品格纯洁,但就此事件来说,这样的贬他扬己根本无逻辑可言。前面的分析说明,此次博士复试至少在程序上是存在明显问题的,而且两名破格招收的学生又都是北大毕业生,客观上难免熟人关照的可能,因此甘德怀发出质疑,就完全合情合理。所以如果朱先生和北大法学院真无过错,所要做的工作只应是拿出具体确切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正确与清白,而没有理由去拉扯不相干的事情,更不应该贬低他人的品格。这种作法之荒唐,就如一些地方出台专门的法规规定,知假买假者不算消费者,不能得到“消法”双倍赔偿的保护。本来双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打击不法商贩的劣行,其所施行的充要条件只须顾客能够提供有效的购货凭证,并且其所购买的商品能够被证明是假货就可以了。但是加上这一所谓“道德”附加条件后,首先就要求顾客证明自己是无知的真消费者,然后才能考虑是否应该处罚不法商贩。而不知情的购假者要想证明自己真是不知情的消费者并不容易,其双倍索赔的要求,很可能就会被执法部门或机构驳回,受挫的他们就可能会对法律的可信度产生怀疑,并可能促使其放弃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去靠近骗人的行为。而知假买假者为了得到双倍赔偿,就会想法设法将自己装扮成无辜的受骗者。因此,这一道德附加条条件不仅无助于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反而使得不法商贩更会有恃无恐。

  另外,稍有大学经验的人都应该知道,大学生在读期间的一门课程考试与博士的入学考试是很难简单比较的。前者要比后者在程序上简单得多,前者是存在教师滥权的可能,但学生只要不是太健忘,考完后很容易根据自己的答题或与同学的对照,做出教师是否舞弊的判断,而后者所涉及的情况就要复杂得多了。再说,当年朱苏力法学理论考全班倒数第一,其身心的影响或创伤度也远不能与甘德怀此次被北大淘汰相提并论。考全班倒数第一,不一定是不及格,除了面子上不太好看外,应该不会对其学业和今后的发展有多少实质性的影响;即便就算一门课不及格,还有补考的机会,也不大应该造成很大的心理冲击。所以不去质疑老师,并不须要什么大不了的意志力。而甘德怀本来笔试成绩第一,而且又无其他考生达复试分数线,很自然会在复试前就会产生一只脚已经踏进北大的想法,这种想法或许有些天真,但它至少可以说明,甘德怀此次被淘汰后,是有理由产生失败的创伤感,加之复试前后存在的一些问题或疑点,失败的创伤也有理由演变成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想法。所以,朱先生此处的比较,既不应该也不合逻辑。而且他这样不负责任、不合情理的褒贬,也含有损害他人名誉甚至是落井下石的嫌疑。不难想象,其实不管朱先生是否欢迎甘先生再次报考他的博士,按一般人的顾虑,发生了这样的风波,甘先生是不会、也不敢再考北大法学院了。而且甘先生此次捅出如此大的风波,很可能对他今后报考其他院校的博士产生负面影响,试问有哪个学校或导师愿意招收一个可能的“刺头”学生呢?而且是一个“不大能正确面对失败”的“刺头”。考研中的不正之风存在也不是一天两天了,但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有效的社会正面关注,与落榜考生的顾虑不无关系。今天甘德怀先生勇敢(哪怕是鲁莽)地捅破了这层窗户纸,不说一定就会促进研究生考试的规范,至少是有力地揭发了问题,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我们可以不要求朱先生抛弃个人和本单位利益的考虑,去赞扬甘先生,甚至也可以不要求朱先生真如自己所言的那般讲求学术良心、坚持公正,但他至少应该具有一点恻隐之心,不应做这样不负责任的道德评判。所以,至少就此事所涉及的公共性来说,应该得到道德褒扬的是甘先生,而要受到道德谴责的则应是朱先生。

  朱先生的辩解还有不少,而且还不乏对国家研究生招生改革的现实和未来的思考,但其辩解是如此这般地回避实际质疑、不顾基本论辩逻辑、违反基本法理常识、缺少基本同情心,我们也就没有多少必要在去一一辨析了。例如就没有必要跟他讨论中国如何、美国如何。本人见少识寡,美国怎样考博不得而知,但如果连自己眼前最基本、浅显的是非都无法或不敢、不想辨清,去拉扯他国又有什么意义呢?美国导师或学校如果也是这样不明不白的招生,学之何益;如果美国学者一般都能够严格把关,那么恐怕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怎样向人家学习,针对中国现实,创造严守学术公正的条件,而不是什么“博士招考,导师的权力还该扩大”。朱先生现有的自辩,都难以使我们相信他真的“问心无愧呢”,真的有资格说自己是坚守学术良心和学术公正的,我们又怎敢相信,扩大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就可以提高中国研究生招生的公正度呢?

  甘德怀质疑朱苏力与北大法学院,由于涉及的是考博与著名学者和著名学府,似乎是一个“学术事件”,但被质疑一方的辩解,基本没有什么学术性可言,我们早已从大量违法官员或问题政府那里见多了相同性质的逃责、逃罪的自我辩解。例如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或读到这样的官员与记者的答问。假设某一地方政府强行违法征地、折迁,记者若问为什么要违反国家有关土地征用的政策,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报批?他们会说,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再问,发展地方经济,是否应该考虑到群众的利益并采取合法的手段,他们会回答,从眼前看,个别群众的利益可能会暂时受到影响,但一旦经济发展起来了,受益的最终还是广大老百姓。至于是否用非法手段强征、强拆,一般的回答肯定是没有。若记者拿出违法强征、强拆的真凭实据,答问的官员就会说“至少据我所知没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如果违法事实实在太明显,无法掩盖,官员们也会说,强制手段针对的只是个别胡搅蛮缠、不明大理的钉子户,这些人只考虑个人利益,不顾全当地经济发展的大局……在这种答问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问题官员或政府采取了与朱先生与北大法学院相同的逃责策略,而且其中还隐含着一个劣性的查处、定罪习惯作法。也就是说,许多违法、违纪案件,犯罪、违纪的问题非常明显,仅凭其中任何一条都足以定性,但查来查去、搅来搅去,案情被越搅越糊涂,最终往往是不了了知。正如,朱苏力先生所主持的这场博士复试,仅凭被质疑者无法有力地解释所质疑的第二点和第三点,就足以判定此次考博士复试程序严重不当,应该推翻重来。可结果……

  本人九十年代中期,因发现自己可能的贪欲和性格的不适,想通过考博脱离仕途,多保留一点清白和自由。进入大学工作后,一再重闻各种恶劣、荒唐的政府官员或地方政府的犯罪、违纪行为,也更见识了众多道德文章、学贯中西的学者、知识分子,或不择手段地为自己捞好处,或“远攻近交”只将批判的锋芒对准远方的靶子(也包括笔者)。但尽管如此,内心总还是对法律公正、学术良心保留着未来的梦想,其原因之一,就是还能读到一些远方知识分子或学者的真知灼见。而朱苏力先生、北大之于我,就曾是这样声音的来源之一。然而,有北大著名法学家,曾在几年前就撰文论证过更换法官服对建立司法程序公正的意义,但北大法学院考研存在如此明显的制度、程序问题,不仅没有被加以及时整改,而且遭到外界人士可贵的质疑后,还不顾基本法理百般逃责,岂不令人失望?近二十年来,中国在立法和司法制度建设及法律程序规范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有了极大的发展,但违背基本法理滥用公共权力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这是因为看得见的法律条文、规章、程序,并未较好地落实为普遍的公民参与,而我们的法学家们也一再告诉我们,缺少了公民的有效认同与参与,再好的制度设置,都只能是空中楼阁。各种具体的制度设置之所以难以落实为全社会性的法律实践互动,既有制度缺陷的重要原因,也与中国公民缺乏参与公共事务的传统有关。所以知识分子,尤其是从事法律研究的知识分子们的思考、宣传与身体力行,自然就具有了最后希望所在的指示性意义。我以为正是出于此,朱苏力先生才早在数年前,就关注、探讨如何将地方性传统与良性现代制度的建设相结合。然而,当我们由学者们正确的理论与书本走近他们所在的情境时却发现,他们的行为与己所宣讲的理论竟然如此背离!法律精神的主要守护者――法律知识分子——都如此这般浑不讲法、讲理(法理之理、逻辑之理、常情之理),不正宣判了基本法理精神在中国的死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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