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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了自然有打狗的权利——评于建嵘痛骂方舟子


作者:周泉夫 来自:中国治理网 http://WWW.YeCao.Net 时间:2005-10-17


   方舟子是近年来以所谓“学术打假”而走红的“名人”,虽然他在促使学术规范建设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对他的行为的本质已越来越多的人有了清醒的认识,这就是他高举“学术道德”这面旗帜,利用新语丝网站和其它网络媒体,以学术法官自居,肆意对学人进行人身攻击。对于这一点,邵连华 、路慕光的《学术“打假”岂能由方舟子一人说了算?》、庚子水木在《从方舟子到王珢――论新语丝的邪教本质》和水镜《方舟子还是不要把科学当幌子为好》等大量的文章都有过评述。这次,方舟子利用新语丝网站攻击最近几年来在研究中国工农维权抗争取得成绩的于建嵘先生就是最为典型的事例。本来,方舟子对于那篇诽谤于建嵘的署名为“严晋”的《学术界罕见的骗局:评于建嵘的成名之路》应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可是,方舟子为了追求名人效应,在其主持的新语丝网站上发表了这篇奇文。于建嵘知道后,就“严晋”一文提出的问题作为非常具体和客观的解释。按理,方舟子应该主动向于建嵘道歉,消除影响。但他仍然按照他一直惯用的手法,继续利用自己掌握的网站继续生事,企图把使事情不了了之。方舟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于建嵘不象他多年欺负过的其他知识分子那样,遇到这种吃亏事只能在心中生气,他是一位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的并有血性的汉子,他为了把方舟子和严晋拖进法庭,采用了痛诉的战术。这就是,他先给方舟子寄去了有关证明材料,希望方舟子在新语丝网站上公布,以正视听。在方舟子不闻不理的情况下,他给方舟子写了一封‘战书’,用非常明显的语言侮辱方舟子,并把自己的真实身份特别是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告诉方舟子,要求与方舟子通过法律方式解决这次争论。在方舟子回信表示对中国司法失去信心之后,又写信叫方舟子公布自己在美国的真实身份和地址,以便在美起诉方舟子。然而,方舟子则并没有与于建嵘对质公堂的想法,继续采取网上造谣生事的方法,来维护自己和打击于建嵘。

   于建嵘痛诉方舟子的信由方舟子本人公布后,引起了各种评论。其一认为于建嵘作为学者遇事要斯文,不应“侮辱他人”,一切可以通过争论的办法来解决;其二认为这是于建嵘为痛诉方舟子是一种诉讼策略,即为了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起诉对方有困难的情况下,故意犯有明显的过错,以让对方起诉自己,这表明于建嵘有承担“侮辱他人”罪名也要把方舟子和严晋等人拖上法庭审判的决心。其三,就是于建嵘被狗咬了就有打狗的权利,于建嵘敢于痛诉方舟子,是一个正直和有血性的知识分子应采诉的行为。

   我是同意第三种观点的。为何呢?其一,方舟子和“严晋”针对于建嵘不是在进行学术争论,而是采取诽谤的手段对于建嵘进行恶劣的人身攻击。“严晋”首先用“骗局”为题来定性于建嵘的学术研究,这绝对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他没有这样的资格;而方舟子在不核实的情况下,以提供所谓的“讨论平台”为由发表了这篇恶意诽谤的文章,并使其在网络上流传。在于建嵘提供了具体的说明材料后,方舟子及新语丝有义务作出更正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让于建嵘起诉“严晋”。但方舟子没有这样做,而是要于建嵘继续与一些“隐身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辩护”。这显然是一种有失公平的争论,这样的“学术争论”实际上是对一个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公然的侵犯。其二,于建嵘痛诉方舟子是不是一种诉讼策略呢?我看这只是于建嵘的一个愿望。因为方舟子这样的人是从来不把法律放在眼里的。他骂人骂惯了,不认为骂人是一件违法的事。而且他也许还有一种让人骂的快感。不然就不难理解,为何方舟子主动把于建嵘骂他的信放在网上去了。到现在方舟子都不敢提供自己的地址和真实身份就是一个明证。这说明,方舟子是一个没有法律意识的人,是利用现代网络技术进行作恶的人。他不会因为于建嵘辱骂了他而与于建嵘走进法庭的。其三,对待这样一个不守学术讨论规则和不守法律规则的方舟子,于建嵘如何办?在我看来,就要放得下斯文,用方舟子的方式来针对方舟子,把他当狗来打!这有如有位叫 “专打恶儒”网友(http://www.cat898.com)所言,被狗咬了,自然有打狗的自由,至于是不是用"文明棍"打的并不重要. 这只疯狗一向以骂人为卖点的,这次反过来以被骂为卖点实在够聪明, 因为在这个狗咬人合理,人咬狗就大逆不道的世界上, 有人竟然用这样的方法对付一条狗实在是很可以让狗子狗孙们掬一把同情之泪了. 我只能说,好样的,骂得好!! 虽然那老妇人无端受累,实在是自己的儿子太过不肖!!!其四,于建嵘痛骂方舟子对个人声誉也不没有什么不好的。中国的许多名士如鲁迅等人就痛骂他们的敌人,甚至还用“生殖器”来形容那些伪君子们。这不仅不能说这些名士就没有了文化修养,反而正表明了他们堂堂男人的性格。只有那些无力者才需要所谓的斯文来掩饰自己。

   虽然于建嵘痛打了方舟子这只恶狗,却最终没能捉拿住“严晋”这只诽谤他人违法犯的“老鼠”,这是件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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