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冠军:我们因权利而不凡 | ||||||
|
| ||||||
|
作者:吴冠军 来自:《东方早报》 http://WWW.YeCao.Net 时间:2005-12-12 | ||||||
|
谁说你有权利?它在哪里? 再过几天就是世界人权日(12月10日),《东方早报》的编辑约我来谈一下这个话题。在我们生活的365分之一的时间里,一些人约定(或仍还只是呼吁)一起腾出片刻来让“人的权利”(human rights)作为关注、谈论和思考的主题;这本身便是非常具有讽刺意义的。但同时,这个约定(呼吁)在我看来,却又是一个不平凡的努力——当初作出这个约定(呼吁)的公共行动,使得生活在今日这个全球资本流通网络中“道义放两旁、利字摆中间”的“凡人”们(李宗盛歌唱的“凡人”正是现代的“合理-经济人”),在其生命中几百(千)分之一的片刻,有可能会思及一些“把利字摆一边”的事情,比如,人的权利。而这个“可能”之开启,很大程度上便要归功于有心的媒体人,在那个一些人于一些年前约定了的关于世界人权的日子里,组织和约请人们来对权利进行谈论,也因此有了这篇小文。 很多人把权利视之为不言而喻、理所当然,它已被这个时代的日常话语“自然化”为空气一样的存在:尽管它(空气或权利)是日常生活得以进行的基本条件,但很少有人会哪怕片刻性地停下手中之事来关注与谈论它(往往要到情况糟糕到岌岌可危时、也就是日常生活会无法进行下去时,自我中心主义的现代人才来恐慌性地对它大谈特谈)。你不能伤害我,因为我有生命权;你不能把我锁在屋子里,因为我有自由权;你不能拿走我的笔,因为我有财产权;等等。然而,当诉诸于权利来保障自己时,我们生活中有太多人恰恰没有去思考,为什么我有这个(些)权利? 对于这些我们日常生活中到处可见的人们,当代哲学家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的论断无疑会是恐慌性的:根本就不存在什么人权或自然权利,它们纯粹是“虚构”,“相信这种权利与相信独角兽或巫术是一样的”!麦氏的理由很简洁明了:就在几百年前,“无人知道存在着这种权利”,而日本在“十九世纪中叶仍然是这种情况”。作为中国人,我们都知道十九世纪中叶的祖辈们也同样不知道有“权利”存在,当被人伤害或抢夺时,他们诉诸的是“青天大老爷”的明断,而不是诉诸于权利的法庭。麦金太尔这个当头质问,对于所有对权利之存在想当然的人们,是一个创伤性的刺入,逼迫他们停下手中之事而去思考那“权利何在”之问:人有手、有鼻子,它们看得见也摸得着,但人的权利在哪里呢?我们“有”权利,但它(们)到底是“有”在哪里?是不是几个制订法律的人坐下来说“我们要有这个权利”,它就“有”了?那如果那些人说它“没有”呢,或者说一些人“有”而另外的人“没有”呢(二十世纪针对犹太人那恐怖性的“奥斯维辛”集中营,便是这样被建立起来)?若相信那自己都不知道“有”在哪里的东西,和相信独角兽或巫术何异? 没有清单,只有创造 人的权利,从来不是一个自明的生物学-人类学事实,而是一个符号性的创造:欧洲启蒙运动的一个创造。这个创造是一个阿伦特(Hannah Arendt)意义上的真正的自由行动,因为它是从“无”中创造出全新的事物。这个创造无法用可靠的因果链来说明,也无法用亚里斯多德主义的潜在性与实在性之范畴来作解释。因此,人的权利根本意义上确是一个“虚构”(符号性造物),它是由人们前赴后继的不竭的创造性实践来使它“存在”、并不断推进。从1776年美国革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革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到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所通过并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权利的观念通过一次又一次的公共行动而逐渐地深入人心、深入我们的日常话语。 也正因为它是一个由人类实践所开创的符号性造物,其存在论根基永远是“无”,因此它永远可能因人类的实践自身而被取消,二十世纪是一个人的权利蓬勃发展的世纪,也是权利被恐怖性践踏(乃至彻底取消)反复上演的世纪。任何想当然预设权利之存在的人们,不必一定要等到遭遇自身权利没有保障岌岌可危的那一天,才方感有呼“天”(权利)不应之时;只需在那自己施加自身的“终日奔波苦、一刻不得闲”中抽出片刻,对历史做一个俯瞰式的检视,他/她便可发见:权利从来不是一个静态的、始终在“那里”的东西。它永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个创造与不断再创造的实践过程,一个在对其维护与推进和对其侵犯乃至取消之间的永不停止的抗争过程。 同时因作为符号性造物的权利之“虚构”性,我们永不会有一张关于人的权利的终极清单。迄今为止我们所有的任何一张实定权利的清单、任何一套法律所规定的人的权利,先天地就是缺乏的和不充分的,不管是启蒙大哲洛克(John Locke)所确定的三大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还是《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人权”辞条中所列举的六大类人权(除以上三权外还包括“关于公民个人地位的权利”、“涉及政府行为的权利”以及“某些社会、经济和文化权益”)、甚或《世界人权宣言》所正式规制的那28项人权。 正如辞世不久的法国哲学家德里达(Jacques Derrida)对“正义”这个符号性造物的阐述一样,权利永不应被“存在论化”(ontologized)为一个自我在场的实体,即以某些肯定性的特定内容,将其在存在论层面上固定化。它永远是一个进行时状态的实践,一个公共行动(创造、辩谈、抗争……)。试想,若没有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降作为大规模政治实践而勃发的民权运动,美国社会的黑人(还有妇女、同性恋以及包括华人在内的其他有色人群等等弱势群体)也许至今仍无法得到其应有的平等权利。六七十年前的美国黑人公民,根本无法想像今天他们的后辈所正当享受着的诸权利。近几十年来不断被讨论的关于诸种“福利权”的学术论争与公共辩谈、以及晚近以来诸如堕胎问题、基因工程问题以及未雨绸缪的“克隆人”问题等等对权利实践所提出的全新挑战,均向我们表明了,权利从来不是一个从天而降的上苍馈赐、人们可以毋须关心便坐享其成,而是一个通过实践去创造、去辩谈、去维护、去抗争、去推进的永不终结的过程——这个实践过程的终结,不是取得完美的“终极权利”之日,而是权利本身终结之时。 让我们积极生活 麦金太尔通过质问“权利何在”而得出结论——启蒙已经失败!当我们作为“道义放两旁、利字摆中间”的“凡人”时,当我们只是在“静态”地坐享前贤志士以他们的历代实践为我们所开创的诸种权利并视之为理所当然时,人类的启蒙事业确实正在走向失败,因为人的权利从来不是一个先天的、永久的、稳固的“前符号性”存在,它随时随地可能在各种各样社会力量作用下溃败消亡。今天的人们成日所思考的是自己这个月能赚多少、股票情况怎么样、什么时候买和买怎样的车和房子、乃至有关美女俊男的一切八卦;现代人实在是太“忙”了,忙到没有时间去停下片刻来关注乃至思考那“远在天边”(实际上永远是“近在眼前”)的权利。印度尼西亚的华人,作为当地的一个社会群体,多为富裕人士,但就在几年前的“印尼暴行事件”(1998年5月至8月)中,多少当地华人百姓被惨遭迫害,年轻妇女被当众奸杀(得到确认的在暴乱中被强奸的华人妇女年龄最小的仅9岁,不少华人女子是在自己父母亲友面前被奸)!权利永远不是一纸法律条文所形式性地保障的(印尼的法律并没有保护那些受害华人),而是一场由无数具体抗争所组成的永远的实践,不然它就会沦为独角兽或巫术一样的于我们日常生活彻底虚无缥缈的“纯属虚构”。 因此,对于只在生命的365分之一时间(世界人权日)里因翻开报纸或上网漫游而很“偶然”地触及到一些关于权利之谈论的人们,不妨腾出用于思量赚钱买房那“一刻不得闲”时间中的一个片刻、仍是撇开“道义”而仅仅“自利”地来做一个功利计算:难道权利在自己生命中的重要性,真的只是365分之一么?若这番计算最后生成的,仍是一副“当下一切还算不错、我死之后哪怕洪水滔天”的犬儒心态,那么我们可作出的,惟那句从启蒙大哲康德(Immanuel Kant)到当代哲人罗尔斯(John Rawls)的仰天长叹:如果犬儒主义和自我中心已至于如此不可救药,人类在这地球上生存下去,是否还有什么价值?! 做一个今天的思想者,甚或一个合格的公民,也许我们需要像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那样,理论上是一个悲观主义者,但在实践中,我们的行动必须像是一个乐观主义者。于我而言,权利的被创造这个事件(作为事件的启蒙)本身,以及数百年来对它前赴后继的不竭实践,历史性地向我们展示了阿伦特笔下那作为“人类创造奇迹的一种本能”的公共行动,即一种同“合理-经济人”的自我中心主义-犬儒主义的功利生活相对的“积极生活”。正是在这种“积极生活”中,正是在对权利的不竭的创造性实践中,我们从“凡人”走向“不凡”。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一于墨尔本 (本文原载《东方早报》2005年12月10日) | ||||||
|
【声明】此文不代表本站观点,野草先锋仅为提供更多信息,文章代表作者观点,转载请注明出处。 | ||||||
| [注册博客-免费送50M上传空间] [大 中 小] [打印]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