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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凯:为什么不能取消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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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凯 来自:世纪中国 http://WWW.YeCao.Net 时间:2005-12-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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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最高法院对外宣布即将收回死刑核准权后,针对死刑问题,北大何怀宏教授连续在新京报上撰文,表达了他对死刑的看法。早前发表的《死刑究竟意味着什么》一文中,何教授给我们讲述了两位父亲目睹死刑后心境转变的故事。起初,父亲们对于观看死刑执行还兴冲冲,甚至惟恐落后,但当他们见证这一过程之后,竟然一生都为人类要使用杀死同类这种残忍的惩罚方式感到羞耻和不安。在这里,何教授似乎在传达这样一种思想:死刑本身并不是一种正义的体现和惩罚犯罪的恰当手段。 《死刑对犯罪的威慑有多大》(新京报11.21)则将上述思想继续贯彻。何教授指出,死刑最良好(首要?)的意义在于直接制止犯罪,并通过一种威慑作用,来间接制止其他人可能的犯罪。但他同时认为,死刑对遏制犯罪的威慑效果到底有多大,恐怕是无法用实证的方法予以验证的。正因为我们无法计算出这种效果与它对人们心灵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的实际比例,尊重并切实地保护生命,就成为我们更为根本的目标。至此,尽管何教授没有直接向我们宣示他的最终结论,但意思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死刑绝不是一种值得赞赏的刑罚手段。 首先声明,如果纯粹从理念角度,本人始终坚信死刑的废除是一个必然的历史趋势。但是我们在对某一政策进行分析论证的时候,首先应当把它产生发展的来龙去脉搞清楚。说死刑是不正义的惩罚手段,就必须弄清楚什么才是正义的惩罚。 在死刑的目的论域中,贝卡利亚的刑罚威慑论也许为多数人所关注。但是,对于它们的本源性目标,往往为人们所忽略。当一个人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利益损害后,他受到的损害不仅仅是可观察到的外化利益,如健康、财产受损,他或他的亲属同时也受到心理侵害——感受到愤怒、痛苦及被欺辱。对于这种伤害,恐怕只有在犯罪人受到同样的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的痛苦才能有所减轻或解除,人格尊严才能因此得到恢复。人类最初的刑罚就是以这种平等报复情感为依据的。所以,惩罚和报复是一种恢复正义的手段,尽管在远古时代,它因为体现为同态复仇、血亲复仇而显得比较野蛮、原始,但这却是人类追求正义的文明开端。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道主义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使得平等报复原则在实践中受到了种种限制,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原则受到了普遍的质疑,譬如惩罚在手段、效果等方面抛弃了极端的形式平等,逐渐走向人道化、轻刑化的方向。这一历史演进所依据的心理基础是共同的,那就是社会成员内心永存的怜悯心、同情心以及体认犯罪人所受刑罚的痛苦而引发的不忍和痛苦。 在父亲的故事里,父辈们心境的转变正是依赖于此。应当承认,感性的确占据了人性的很大一部分。但人们却容易忽视感性因素的反作用:在与犯罪行为存在时空间隔的情况下,其他社会成员往往不能敏感地想象到受害人的痛苦,倒是可能直接、现实地体验国家对犯罪人执行刑罚所造成的痛苦,父亲们内心敏感的神经正是被这种时空错位的体验所触碰的。 尽管平等报复原则受到了人道主义的淡化,但是刑罚设定的本源性目标无疑是通过损害的平等而实现的一种矫正正义。既然我们可以承认感性因素对于死刑的制约,为什么不能正视人类原始情感对于正义恢复的作用?如果仅仅强调人道主义,是不是可以导致完全放弃刑罚才是合理的?离开平等报复这一基本目标,其他任何原则恐怕都是无意义的,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刑罚的威慑作用都从属于这个目标。 值得指出的是,威慑目的论者通常是以统治者视角看待问题的:为了维护统治必需的社会秩序,将死刑作为一种威慑手段并以全体社会成员作为震慑对象。在承认人民主权论的国度里,显然不能以这种统治者身份自诩的角度来考虑刑罚的目的。从民主或社会契约的原理上,尽量准确地探寻、阐释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才是刑罚追求的真正目的。 当然,平等报复不可能是刑罚的唯一目标,这里涉及到平等报复原则与人道主义协调的问题。黑格尔曾就此认为:“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从概念说,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但是这一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侵害行为价值的等同。”他的意思是说,犯罪需要平等报复,但这种平等不是形式上或状态上的平等,而是价值上的等价。进言之,报复的等价性是以一种人们的变动的价值观念来决定的。如果某种严重罪行能够获得人们的普遍宽容,也许不必以死刑作为报复手段,这在理念上当然是一种进步。只不过,在当前中国,这种宽容也许仅仅是镜中花月,只可观之却难以触之。 我们知道,“杀人偿命”向来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组成部分,在中国人观念里,罪大恶极的人一日不除,人们的生活就不会得到安宁。有这样一个例子,一个近50岁的福建妇女的丈夫在她30多岁时被人杀害,因证据不定,其中一个嫌疑人没被判死刑,干是,她在十几年前就开始变卖家产,以余生的全部精力,到处告状,要求判这个人死刑,为夫报仇,实现她所认为的“公道”。如果没有死刑,老百姓普遍认为的“公道”到哪里去寻找?将国外某被害人家属向司法部门求情以使犯罪嫌疑人免于死刑处罚的例子与之对比,我们不得不惊讶于普洛透斯似的“正义之脸”的变化无常。 中国人还有另外一种观念,就是“好死不如赖活”。在类似的观念支配下,与死刑相比,终身监禁乃至苦役当然被视为损害较轻的惩罚手段。而在经过天赋人权和自由主义熏陶的西方社会,终身禁于高墙之内在许多人看来,则未必是一种比死刑更轻的惩罚,“不给我自由,毋宁死”,只不过剥夺自由少了血腥因而更能让西方民众所接受。这种差异决定了不同国度的人们在衡量死刑恢复正义效果方面的不同评价。 死亡给人们带来的不仅仅是恐惧,有时它还能作为正义女神手中的利剑,尽管自始带有血腥气息,以致于人们在仰望它的时候会产生某种不安,但它有自己的原则——绝不滥杀无辜,即便是对罪无可恕的犯人,也会怀着怜悯的心态将其送上刑场。除非我们承认存在永恒不变的“正义”,否则应当坦然面对剑上的血迹。也许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我们还得继续面对下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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