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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成:修宪不如拆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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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天成 来自:世纪中国论坛 http://WWW.YeCao.Net 时间:2005-12-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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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从国家领导人宣布要修宪以来,学者们关于修宪的讨论空前热闹了起来,民间乘机提出了不少用心良苦的建议和呼吁。例如,北京的思源研究所推出了“双十建议”,而且论证巧妙。又如,一些人围绕是否要求私产入宪而争论不休。 在这次修宪即将进行之时,我本人更关心那个被叫做“宪法”的文本之外的宪法问题,在此提出一个不必“修宪”的宪法建议——对人民大会堂作点小小的改动,拆掉那个主席台,另外专设两张桌子,一张是发言的讲台,一张是会议主席的宝座所在,还要在会场周边留出一些旁听席。 议会应该是一个平等讨论、自由审议的机构,它的集会场所也应为此而设计。现在的人民大会堂适合于观看演出,适合于下级瞻仰领导威仪,却不适合于人民代表畅所欲言、辩论政策。 不同的政体类型有不同的议事大厅。帝制时代的议事大厅,最重要的地方是皇帝高高在上的御座。而寡头政体的议事大厅,则最好是有一个庄严的主席台,领袖们集中于其上面南而坐。 所以,我这个建议涉及的虽然只是桌子、椅子的摆放位置,是一个“小小”的建议,却与政体性质、政府类型有关。如果我国领导人有诚意走向共和,推进民主宪政,就请他们接受这一建议。 拆掉主席台不必改动那个叫“宪法”的文本一个字,却真正具有一定的宪法变革意义。那样做并不必然意味着民主共和政体的诞生,但至少会对许多人的心理和行为方式产生影响。而改变心灵的习性和行为方式,难道不比在纸上做点文字游戏有意思吗? 二 这里要特别谈谈什么是共和,因为我们这个国家就叫“共和国”。 在一个叫做“共和国”的国度,什么是共和本来应该是一个最最基本的政治常识,然而,不幸的是,关于什么是共和,今天对于许多人,包括专家学者,却还是一个“前沿问题”,没有什么比这更可怜、更具讽刺意味了。(按:......) 请允许我回顾一下往事,因为我本人就曾经是一个可怜虫。14年前,当我从北大法律系宪法专业研究生毕业、登上大学讲台的时候,我也不知道到底什么是共和,只知道它不是君主制、可能与民主有关系。在我的学生时代,没有任何一个老师给我讲解过共和是什么意思。 也差不多是从那个时候开始,我感觉到需要弄清楚这个问题。1992年,我到社科院法学所参加一个人权讨论会,见到了一位刚从美国作访问学者归来的人,他是国内著名的西方法哲学专家,任教于国内一所著名大学的法学院。我想向他请教一下如何理解共和一词的拉丁语“res publica”的字面意义(共同的事业、共同的产业)、特别是如何给共和政府下一个定义,他满脸困惑、一问三不知。 遗憾的是,今天,如果你随机挑一位受过政治学、法学教育的人,向他提出相同的问题,他很可能仍然是满脸困惑。这就是一个叫作“共和国”的国家所进行的大学教育!许多人把“共和国”一词经常挂在口上,却压根不知道什么是共和! 三 那么,到底什么是共和呢?这不是一个关于共和理论的讨论会,所以我不想涉及共和主义源远流长的传统、共和与民主的微妙关系等问题,但是请允许我讲一讲共和主义、共和政体最最基本的一些常识。在今天的中国,这些常识只有不断地讲才能成为常识。真理不怕重复,怕的是没有人重复。 共和的基本观念和精神是共治、共有、共享,是和平、温和、平衡。这意味着社会的各个阶级、各个集团、各个个体都有权参与政府,相互制约,共享政府的保护;意味着放弃暴力和强权,通过自由的讨论、协商,来解决不同阶级、集团、个体的利益冲突。 在共和主义者看来,国家不应该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而应该是是天下的公器。任何阶级专政或某个集团的专政,都是违背共和原则的。共和原则不会把国民分为三流九等,一部分是“人民”,一部分是“敌人”,是专政对象,不受宪法保护。 共和政府是由国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和领导人管理、国家权力分别授予几个不同部门执掌的政府,它有以下三个不可或缺的组织原则: 政府由国民选举产生,选举必须是自由的; 奉行代议制,议会掌管最高立法、决策权; 分权制衡,反对任何个人或集团垄断权力。 共和政府的这三个原则,对于具有一定现代政治知识的人都堪称常识,然而不幸的是,多少年以来,许多人“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他们不知道,违背其中任何一个原则,一个国家的政府就不是共和政府。 例如,一些人经常反对分权制衡,说分权制衡不适合中国国情,他们不知道他们其实是在反对共和政体,是在说共和政体不适合中国国情。然而,他们却不反对把这个国家叫共和国,这是多么荒谬可笑。 四 最后,还是让我回到这次会议的主题——宪政与修宪上来。 简短地说,真正的宪法,其精髓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其关键则在于确立共和政府。如果“修宪”不是为了还政于民,不是为了实行代议制,不是为了引进分权制衡,无论修多少次,修出来的其实不是宪法,与宪政不相干。 关于私产入宪的鼓吹目前很热闹,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从政治上说,为私有产权说话显然是重要的,但从法律的角度看,“私产”是否“入宪”并不重要。也就是说,是否在“宪法”中用更漂亮的措词宣布保护私有产权,是否在“宪法”文本中明确地写上“私有财产权”几个字,对改进私产保护状况,其实并不重要。 “宪法”文本可以用最漂亮的修辞宣布许多人权,但如果拒绝设定相应的政府机制,那些人权不过是成年人在纸上的呆板画饼,还不如小孩的信手涂鸦可爱。 例如,“宪法”中早就承诺了言论、出版、新闻、结社、游行、集会的自由,但这些自由在哪里呢?可以找到吗?又如,“宪法”还宣布“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公有财产真的“神圣”吗?真的“不可侵犯”吗? 实际上,这些年来,对公有财产的侵犯,比对私人财产的侵犯,还要严重。保护公有财产不被侵吞、不流失,其紧迫性并不下于保护私有财产不被侵占、不被掠夺。 重要的是政府类型要变革。现在那个“宪法”中虽然没有“私有财产权”几个字,但可以用来保护私产的条文还是有的。如果政府类型是适宜的,有现在那些条文也就够了。如果政府类型不适宜,即使你宣称私产比公产、比上帝还神圣,它也神圣不起来。 五 在关于“修宪”的讨论中,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呼吁又提了出来。这是个涉及政府机制的建议,20年以前就已经有人提过了。如果这次修宪对此有一定的实质性回应,为纠正侵犯人权的立法设立一定的机制,我认为,要比做点表面文章,把个别人权条款写得漂亮一些有价值。当然,只要政府类型没有原则性的变革,我并不想高估它的意义。 如果这次修宪不打算涉及任何政府机制,还不如不修好。宪法是共和国家的立国章程,它应该高于政府和政党,不应该个人意志化、党纲化。然而,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中,有些人却正好背道而驰。不修至少可以减少一次这种做法,以免继续传播错误的宪法观念。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说修宪不如拆台——拆掉人大会堂主席台。 当然,这大概是我的一厢情愿。 但是,我表达了,所以我舒服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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