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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的斩首

死刑是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最严厉的一种刑罚,但在执行方式上法律应该怎样体现刑罚的人道性?


清朝的公开死刑——凌迟

我们今天似乎还沿用着清朝的公审公判、公开死刑……

游街示众

砍头

行刑的血淋,围观者的愚昧,行刑者的冷漠和残酷,这就是刑场的全部作用所在。

在中国古代观念中,人们相信生命的轮回,人死后会转世再生,而身首异处是不能“超生”的,因而,对死刑犯人作“身首异处”的处罚,也包含着更多精神上的惩处与警世作用。

行形之后,郐子手在收拾刀具,其后一人提着袋子收拾砍下的头颅,围观民众仍水泄不通。

被“宗族”法令处死的台湾土著名众。

砍下的头颅,还要在闹市中悬挂在杆上示众,这种残忍的做法在当时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是整个行刑过程的最后阶段。


希望地带的朋友看看汉克斯的《绿色奇迹》,虽然也参杂这被害者家属观看死刑过程,除此以外我们能看到其中对死刑犯的一种人性尊重。

公开死刑过程,一场泯灭人性的狂欢


作者:n夫子 来自:中间地带 http://WWW.YeCao.Net 时间:2005-5-26


       这篇文章曾被指为敏感文章,但是我觉得还是应该发出来(原文是全名为《公审公判,一场泯灭人性的狂欢》,我改为公开死刑);我的法律专业并不是很好,治乱世,用重典,虽然说中国特有的制度让法律变得很低贱,但我认为死刑还是应该保留,而死刑过程不应公众——这是泯灭人性的,这个时候让人想到纳粹、萨达姆、塔利班……                                                                    —— n夫子

塔利班武装夺取政权后,实行高压专制恐怖统治,全国范围大肆搜镇压屠杀吊死不同政见者。

作者:易晓斌

       《潇湘晨报》报导,9月27日上午,长沙市组织数百名中小学生和来自长沙市公安局、武警支队、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的干警,以及社会代表共2,500人,在湖南师范大学体育馆参加声势浩大的公捕公判执行大会,对12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公开执行逮捕,对6名罪大恶极、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依法执行死刑。新闻无处不流露著大快人心的热情:国庆在即,死亡在凯旋中高歌猛进。

        在大学体育馆,数百名中、小学生庄严地目睹杀人。这意味著教育被注入暴力和血腥。在原始文化中,死亡仪式是具有象征性的。它最为常见的主题是:随著死亡的降临,由生命所代表的秩序变成了无序,宇宙复归于混乱,而混乱创造了狂欢。所以,庙会活动中,都会提前预设出一种献祭的死亡场面,以向神灵表现感恩戴德的敬畏和崇崇。长此以往,也就培养了人们乐于示众和围观的惯性。

        鲁迅认识到,「凡是愚弱的国民,即使体格如何健全,如何茁壮,也只能做毫无意义的示众的材料和看客。」他由此弃医从文,投入到「改造国民心态」的新文化运动中。新文化首要的任务就是确立「人」。因为中国社会从来只有「民」而无「人」。然而,1942年,毛泽东在延安提出文艺要为政治服务后,「民」的概念被再次张扬,其涵义比封建专制时期更加狭窄,全然按照拥护与否来测度。至于「人」,则被踩进了历史的泥潭。

        毛泽东消灭了人和神,自己却僭越了神的位置,使祭神的狂欢转变为向他的膜拜和效忠。据郑义《广西吃人狂潮真象》记述,文革期间,南宁宾阳的驻军某师长在县城卢墟的闹市区开「杀人现场会」,一次数十人拖上来,颈挂地富反坏右黑牌,宣布「罪状」:「某某地主,剥削劳动人民;某某右派,攻击社会主义;某某现行反革命,破坏文化大革命……」每人寥寥一、二语。然后高声问围观群众:「毛主席说:『专政是群众的专政』——对这些死不悔改的阶级敌人,大家说,怎么办?」疯狂而渴望嗜血的人群发出一声吼叫:「杀!」便一拥而上,有人提起事先准备好的棍棒,有人拾起路边的砖瓦石块,一阵毒打,不到十数分钟,跪作一排的「阶级敌人」全部毙命。

         政府用政治运动和阶级斗争操纵著狂欢,却剥夺了人们集会和结社的权利,民间庙会也一去不复返了。于是,人们经常能看到:由警车开道,绑押著所谓犯罪嫌疑人的车队总是架著高音喇叭浩浩荡荡地沿街叫嚣著奔赴广场,美其名为「公审公判」。「公审公判」是政府独创的一种封建法制模式。它不仅从肉体上灭绝生命,还企图通过对「人性」的摧残来确立执政者的权威。显然,这种权威是虚构的。人们对此无不嗤之以鼻。

        人性尊严是一项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即使在以残暴著称的元王朝,也对之尊重有加。《元史》载,大德元年,梁曾向朝廷建议,「请禁莫夜鞫囚、游街、酷刑」,朝廷采纳了他的意见,当即颁布了有关禁止的法令。而现在,超期羁押、惨烈酷刑等反人性、反人类的刑罚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无法无天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动辄就把犯人或尚未宣判的嫌犯和异己推向街头和广场,杀一儆百。

        福柯认为,在16世纪,让罪犯在公众场所倍受折磨是教诲人们,权威是基于强力的,并且实际上是暗示臣民有权利自行处置法律,以暴易暴,只要他有力量这么做。法律一旦为极权张目,跟黑暗的中世纪就别无二致,是惩罚体制的棍棒。它表面上不断宣称自己主要是出于对人民的人道主义关怀,是为了实现公益理想而建立起来的。其实质却是凸现自己的权威,把自己装扮得与专制君主一样恣意妄为,高高在上。

        公审公判表明,纪律就是法规,羞辱就是手段。专制者在竭尽全力地使整个国家变成一座庞大的监狱,并向未来延伸。在这个民不畏死,刑罚不足以威慑人心的时代,它就迫使每一个人沾染罪和恶,连孩子也不放过,以便全面支配人们的生活,令人们要嘛参与狂欢,与狼共舞;要嘛噤若寒蝉、忍气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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