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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由王斌余想起了蒋爱珍


作者:陈步雷 来自:新京报 http://WWW.YeCao.Net 时间:2005-9-12


  正在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农民工王斌余因讨要工钱未果(反被伤害)而杀死4人的案件,与《人民日报》1979年报道的新疆蒋爱珍故意杀人案,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首先,被告人都是严重受害者;其次,被告人在实施报复之前,都缺乏可以期待的权利救济途径;三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较复杂,易引起严重的争议。


  禁止私刑的前提是公权力能够足够有效地实现公平正义

  蒋案的概况是:新疆某兵团的女青年蒋爱珍貌美活泼,被人嫉妒,因而被人造谣“作风问题”(“作风问题”在彼时可是极为重大的“帽子”,足可压死心理脆弱者),而受到严重伤害。她多次向组织请求处罚侵害者,以保护自己的名誉,但都未果。在无法捍卫自己名誉、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蒋开枪击毙3人,包括一名副团级军官。因此,她一审被判死刑,终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

  《人民日报》以《蒋爱珍为什么杀人》一文长篇报道此案后,蒋案引起了全国轰动。不仅民意高度一致地同情蒋爱珍,支持终审判决,而且在北大法律学系的多年刑法学课上,多位著名教授也论证过此案终审结果在刑法规范、法理上的合法性、正当性。蒋案和王案共同暴露了一个问题:弱势者权利保障机制(救济渠道)的缺失或者失效,应当由谁来承担后果、成本如何分摊?劳动者面对资方,通常都是弱者。在发生争议后,劳动者所能够拥有的选择无非是:(一)在时效期内,先申请仲裁、后进行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如果证据条件较好,仲裁机构和审判机关公正而高效率,且代理人成本合理,则案件能有较好的结果(还未考虑执行难的问题)。如果这些条件有一个方面较差,则可能是“一地鸡毛”的结果。(二)因过了时效、执法或司法不公、证据不足、诉讼时间或金钱成本高、债务人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等任何原因,劳动者都将“鸡飞蛋打”。如果我们实证性地研究这些问题,所得出的结论难免令人极为失望。

  问题来了:(对于弱者)权利保障机制的低效能,是一种公共选择的结果,为什么只由弱者承担相关的消极后果?当弱者走投无路时所产生的暴力性、“非理性”的反弹行动,单方面地追究其责任,是否公平?

  笔者以为,这些后果或成本,应当由包括强势者在内的全体公民去承受。王斌余们在不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权利救济,且遭受违法者(欠薪行为已属违法)新的侵害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报复性行动,不能由他们承担全部的责任。近现代法治禁止私刑、报仇(私力救济的一类),是有前提的:公共权力能够足够有效地实现公平正义。如果这个前提不具备,或者受动摇,那么惩罚私刑或报仇行为,就不具备充分的正当性。


  不宜把民意简单地视为非理性的、情绪化的

  王斌余案被报道后,许多人对王表示同情,对于死刑判决难以理解。笔者认为,不宜把这种民意简单地视为非理性的、情绪化的表达,否则我们就把法律的功能、意义理解得太肤浅了。而应当把民意置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条件下理解,甚至要联系相关的意识形态。

  当然,王案、蒋案还有很多的深层问题值得研究。但就王案而言,笔者特别建议司法工作者们必须对有关历史与现实具有更深刻的认识,对于法律正义具有多角度的理解,对于中国民众的正义观具有“移情式”的深度体验,在这个高度敏感案件面前,给出真正符合法治精神的答案。

  □陈步雷(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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