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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做爱:个体之于社会的自由界限


作者:张涛 来自:野草先锋 http://WWW.YeCao.Net 时间:2006-8-15


  近日,贵州都市报报道:8月4日晚9时30分,不少路过红梅街的行人发现一对青年男女因激情“高涨”,难以抑制,竟在某居民区院坝内以一棵树为掩体发生性关系。几位居民发现了这般“丑事”后,认为这是对小区居民的公然侮辱,当即上前责骂、制止。两男女始料不及,慌忙爬起整理衣裤,落荒而逃。

    很显然,不管怎样讨论这件事情,都不可避免地要牵涉到个人之于社会的自由界限,因为这里是一对青年男女统治自己身体的自由和社会公德之间发生了冲突。

    按照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中提出的见解,“自由本质上是属于人类的每个个体的权利”。“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密尔反复论证的个人意识和表达自由的一个重要根据,就在于任何一个人或人类团体,都不可能一贯正确;因此,人类永远不应当抑制任何不同的意见与表达,哪怕那意见是不真实、不正确的,否则形成僵化的信条教义和扼杀人民活跃的智力就不可避免。事实上,互相冲突的两种见解还存在第三种也许是更为常见的情形,即它们并不是一个真确、另一个错谬,而是共同分有介于二者之间的真理。因此它们显然也需要在争辩和讨论中互相补充。

  密尔以拒绝“一贯正确”的名义为思想和讨论自由进行的辩护,是他捍卫个人自由的全部权利的中心和重心。因为在他看来,有关它的“所有这些原则都可以适用于人们行动的方式,并不亚于可以适用于人们的意见”。也就是说,人们的行动方式,也可以适用这些原则。

    密尔的意见,对于社会、公众和对于权威一样有效。因为“公众意志”绝不等同于每个个人的意志的总和,甚至对强调者本人而言,“公众意志”都是个有点含糊不清、不那么协调的观念。与“公众意志”到底如何产生的问题联系在一起的是:公众意志应当由谁来表达和解释,又由谁受命而予以执行?所有这些不确定性,就好像是J·L·塔尔门《集权主义民主的兴起》说的那样,“给了那些声称了解和代表民众真正的、最终的意志的人们一张空白支票,使他们能够以人民的名义行动而完全不顾及人民的真正意志”。

    当然,密尔同时也指出:“个人的自由必须约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

    密尔的思路无疑是非常清晰的,但这不等于我们面对的问题也一样清晰。因为个人的自由是否构成对“他人的妨碍”,是难以有一个所有人都能认同的标准的。按照密尔赋予个人和社会各自的权力,我们也不能用权威的判断或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方式来解决。目前人们相对接受较多的,是由他人是否具有“规避的选择可能”来衡量。比如说,居民家住宅边上的施工,干扰了居民的休息,我们不能用简单地说让居民搬迁来解决,也就是说居民规避的选择可能性较差。由此我们可以判断,是施工的自由对居民构成了妨碍,这样的自由应该受到制约。

    但是,是不是每个情形都可以像施工干扰居民这样容易做出判断呢?比如说“当街做爱”,它本身又有很多种具体的情形。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纳粹把一对情侣关进了集中营。为了观看他们做爱,把他们剥光了,让他们呆在一个房间里,并用种种色情的东西诱惑他们,但最终还是没有成功。做爱属于“房事”,不要求像达官显贵、富贾巨商那样,能够在别墅、宾馆里富有情调地做爱,也不要求像一般社会人所具有的在家里履行义务式做爱的条件,单是像城市里那临时的出租屋,是不是我们的社会就一定可以提供给社会最底层的人们呢?我看还是很难。回到我们前面提到的那个事件,他们以树为掩体做爱,表明他们还是有羞耻感的,居民是否可以规避?如果可以规避而主动迎上去,恐怕倒是丢了羞耻感了。还有,如果本地人都能接受这样的事情,而外地有不能接受的人路见了,又该如何呢?我们知道,在国外,男女当街热吻是平常的,也不会有人说三道四,可是20世纪70年代的中国人要是看到了,是否也能理解?同时,要是一对外国恋人来到中国,又当街热吻,中国人见了,又该如何?大了来看,美国入侵伊拉克,朝鲜试射导弹,同是生活在一个地球村里,有的国家感觉受到了威胁,有的国家却无动于衷。如果连是否受到干扰尚不明确,能否选择规避又从何谈起? 

    这样,仔细思量起来,问题不只在于行为者本身,也还在可能受到干扰者那一边,尤其是可能受干扰一方为社会时,由于它本身的意见就不单一,更难得出真确的结论。因此,落实到当下的具体情况,我们需要双方的共同妥协:行为者要自制,社会也应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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